函 報備有案之管委會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達不到二分之一出席人數流會,不再召開而繼續擔任主任委員職務,是否違法?此期間所執行之職務是否有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
台89內營字第891373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報備有案之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選委員或互推主任委員,因達不到二分之一出席人數流會所作成之會議決議無效後,不再依同條例第三十條或大廈規約召開而繼續擔任主任委員職務,是否違法?此期間所執行之職務是否有效乙案,應依本部營建署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八九營署建字第五七四四九號函辦理(如附件),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五二二五七○○號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