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地主戶拒不出席會議,致無法依第三十一條訂定規約辦理報備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9月15日
89營署建管字第37379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地主戶拒不出席會議,致無法依第三十一條訂定規約辦理報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九二九一○○號函。

二、有關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應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為本部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八六七二一六四號函〈收錄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函令暨相關法規彙編第六十二頁〉已有明示,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召開時,其出席人數、同意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法定數額較高,不易達成決議乙節,本署刻正檢討修正相關條文,俾利實務運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