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寓大廈外牆申請設置廣告物期間,該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其同意證明文件之審核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6月16日
台89內營字第8983710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公寓大廈外牆申請設置廣告物期間,該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其同意證明文件之審核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二九九八三○○號函暨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八九北府工使字第二○一九五二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一八四五號函示「說明……二……()設置處所屬管理組織經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領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者,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檢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之決議或其他同意證明文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設置處所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或區分所有建築物而管理組織尚未報備者……;設置於建築物外牆之招牌廣告,應檢據申請設置樓層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後,據以申請。……」,是本案公寓大廈外牆申請設置廣告物,其同意證明文件之審核,依其掛號日期為分野,以上開號函說明二()規定辦理;至於廣告物申請期間管理組織成立,申請人擬改依上開號函說明二()規定辨理,主管機關亦得予受理。另為推動廣告物改善工程執行作業,建議適度放寬廣告物申請要件乙節,請臺北縣政府就實際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敘明並研提具體修正意見到部,再憑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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