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原核准屋頂平台擬變更原核定功能,得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後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申請變更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月21日
營署建管字第090093101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為建築物原核准之屋頂平台擬變更原核定功能,得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後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申請變更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五○三六二○○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所明定,又按有關建築物原核准之屋頂平台可否因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申請而依現行法令予以變更原核定功能乙節,業經本署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一四八九六號函釋有案,有關詢上開屋頂平台變更原核定功能,是否得適用前開條例第八條有關樓頂平臺變更使用目的之規定,並經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後,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申請變更,免取得全部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乙節,自應依前開規定,除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外,並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申請(或取得同意書),自得依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