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原核准防火巷及屋頂平台可否因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申請而變更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7月18日
營署建字第14896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建築物原核准之防火巷及屋頂平台可否因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申請,而依現行法令予以變更原核定功能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本(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六三○六一六二○○號函。

二、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本案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原核准之屋頂平台,擬變更原核定功能,要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申請(或取得同意書),自得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至原核准之防火巷,申請變更為防火間隔等,另應依本部71.8.27.七十一台內營字第九三九○四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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