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修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複)查報告書」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北市工建字第09565094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內政部修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複)查報告書」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內政部95412日台內營字第09508014732號函(諒達)辦理。

 二、旨揭「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複)查報告書」修正案,業經內政部於95412日以台內營字第0950801473號令發布,修正重點旨在「設備安全類」檢查簽證項目第17項「燃氣設備」增列有關「鍋爐間通風」之檢討。查本府為加強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之通風管理,以確保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本府業於95414日以府法三字第09577656500號令發布「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鍋爐設置暫行管理辦法」(如附件一),本局嗣於95523日依該辦法第5條第2項之授權,以北市工建字第09565073500號公告「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如附件二),並自9571日起正式實施。

 三、上開「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所載應檢查簽證內容,除檢討鍋爐房之機械通風設備(含鍋爐房通風換氣量檢討及排風機與鍋爐之連動功能檢測)外,並要求鍋爐房及與其相鄰空間應設置一氧化碳自動偵測警報設備(含設備性能檢查及其與鍋爐、排風設備之連動功能檢測),至於該紀錄表之「簽證人」,應符合上開管理辦法第4條所規定之專業人員,方為適法。

 四、為強化本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之管理,自9571日起,上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營業場所設有鍋爐設備者,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均應檢附「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併卷備查,無該項文件者,仍應提列改善計畫限期補辦手續。

 五、旨揭「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複)查報告書」業經內政部令頒修正,相關報告書格式可逕自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使用(網路網址:www.cpami.gov.tw),是自即日起,未使用修正後之書表格式辦理檢查簽證之申報案件,本局不予受理。

 六、納入本局95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35號,目錄第3組第9號。

 七、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