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同一權利主體建築物如何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0月3日
台89內營字第891056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同一權利主體建築物如何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二二五七一○○號函。

二、按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為會議規範第一條所明定。本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為同一權利主體,如果依本部八十五年四月十日台(八五)內地字號八五七四三六一號函(收錄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函令暨相關法規彙編第十二頁、第十三頁),申請以區分所有建物型態登記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前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適用。為本署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八七)營署建字第○一八○三號書函(收錄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函令暨相關法規彙編第四十八頁)所明定。本案如建築物屬同一權利主體,其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自無本條例之適用。其管理維護事務,宜請逕依民法合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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