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在陽台裝設鐵窗並於電梯間裝設鞋櫃,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16條第2項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台89內營字第8983627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在陽台裝設鐵窗並於電梯間裝設鞋櫃,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八九府工建字第三八六四八號函辦理。

二、按公寓大廈一樓外牆鐵捲門內側,加裝玻璃門窗,如該門窗係位於專有部分範圍內,且未有妨害或變更或破壞主要構造,應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之變更外牆面行為,無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前經本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五○九八號函示有案。本案於陽台裝設鐵窗,有無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請比照本部上開號函規定,逕為認定核處。另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為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明定,本案於電梯間設置鞋櫃,業已違反不得堆置雜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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