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寓大廈違建經管理委員會或負責人報請處理時,應優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即執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1月11日
台88內營字第8877893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公寓大廈違建,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處理時,應優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立即執行,請確實查照辦理。

說明:

一、按本部前業以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五八號函(諒達)明定各主管建築機關於接獲該檢舉公寓大廈違章建築情事時之處理方式,合先敘明。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是關公寓大廈違章建築案件,如擅自於頂樓加蓋,為避免影響公共安全、破壞結構安全、威脅整體住戶的權益與安全,應優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立即執行,不宜仍將之列入分類分期分區執行拆除違建之期程,俾求有效遏止違章建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