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寓大廈住戶之違章建築處理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8月20日
台88內營字第8874258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公寓大廈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同時主管建築機關接獲該檢舉違章建築情事時,其處理方式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住戶擅自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構造或設置廣告物者,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後,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並令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故公寓大廈住戶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構造或設置廣告物,如符合建築法規所稱之違章建築者,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處理時,主管機關應優先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並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拆除或回復原狀。毋需再循違章建築辦理辦法所定之程序始得執行拆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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