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工程起造人為同一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是否應提出已設於金融單位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6月28日
88營署建字第6306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築工程建物為地上七層地下三層壹棟七戶之建築物,起造人為同一人時,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是否應提出已於金融單位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一二○三○○號函辦理。

二、按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又按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住戶規約草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公寓大廈管理條第四十四條業已明定,有關建築物是否為公寓大廈之認定,應依前揭條例辦理。另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業有規定,本案仍請依照前揭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