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
依據: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鍋爐設置暫行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二、訂定依據: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鍋爐設置暫行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三、「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自9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
基本資料 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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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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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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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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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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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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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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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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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房樓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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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層;共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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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簽證項目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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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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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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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簽證內容
(表列□欄項內容經檢查合格打”ˇ”,不合格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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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判定
(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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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 爐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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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通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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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鍋爐房設有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開口,其開口有效面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80條第5款規定,毋須設置機械排風設備。(檢附開口檢討說明書)
□ 鍋爐房應設置機械排風設備。
□排風機設備性能良好可正常運轉。
□排風機未啟動,鍋爐無法開啟。(或開啟鍋爐時可自動啟動排風機)。
□排風機停止運轉時可自動關閉鍋爐。
□鍋爐房通風換氣量檢討符合規定。
1.鍋爐房面積: m2;高度: m。
2.鍋爐數量:共 具。
3.鍋爐排氣平均風速: m/S。
4.排風管斷面積: ㎝2。
5.總排氣風量: m3/H。
6.每平方公尺通風量: m3/H。(≧30m3/H)
7.每小時換氣次數: 次。(≧6次)
※第6、7項其中任一項超過規定值者判定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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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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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測警報設備
一氧化碳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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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有一氧化碳自動偵測警報器或設備。
□ 一氧化碳自動偵測警報器或設備之功能正常。
□可顯示現場一氧化碳之正確濃度(濃度偵測值如有偏差應送請設備廠商校正)。
□設有蜂鳴器,本體鳴叫音量距離1m處測得85dB以上。
□連接緊急電源或內置蓄電池。
□測試鍵及復歸鍵(Test/Reset)功能正常。
□有設置警示燈於鍋爐房外。
□一氧化碳濃度超過發報標準值(符合UL/KHK或100ppm以上)即能自動切斷鍋爐之連動。
□一氧化碳濃度超過發報標準值(符合UL/KHK或100ppm以上)即能自動啟動排風設備。
□有移報中控室或受信總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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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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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鍋爐房相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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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測警報設備
一氧化碳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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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有一氧化碳自動偵測警報器或設備。
□ 一氧化碳自動偵測警報器或設備之功能正常。
□現場一氧化碳濃度超過發報標準值(符合UL/KHK或100ppm以上)時,可移報受信總機或聯網鳴叫。(濃度偵測值如有偏差應送請設備廠商校正)。
□設有蜂鳴器,本體鳴叫音量距離1m處測得85dB以上
□連接緊急電源或內置蓄電池
□測試鍵及復歸鍵(Test/Reset)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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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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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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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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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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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執)業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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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執)業 證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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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務 所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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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錄表應存留於場所內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經檢查判定不合格或提改善計畫之項目,場所負責人應於改善完竣後重新委託專業人員檢查簽證。
※本紀錄表有效期限為一年,期限屆滿前應重新委託專業人員檢查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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