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研商大廈住戶私設外牆突出物妨礙避難器使用如何處理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7年5月26日
營署建字第58415號
法規內文

討論內容:略。

結論:

一、為維公共逃生避難安全,有關公寓大廈住戶私設牆外突出物(鐵窗或遮陽棚)妨礙樓上住戶避難器具使用乙案,應洽請消防單位通知該大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予以制止,經制止不從,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依同條文(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並責成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恢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二、鐵窗之設置影響市容觀瞻至鉅,為增進城鄉風貌,並考量公共安全之需求,另由本署於下(八十八)年度就鐵窗設置之安全與美化專案研究,研訂鐵窗設置之參考規範,圖例及改善方法等。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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