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之區別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7年4月20日
台內營字第8771690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之區別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87.3.30.八七府工建字第五八七四三號函。

二、按公共基金係指區分所有權人或起造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者,至公寓大廈管理費用之收繳及運用,前揭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業有明定,其設置及運用應有區別。

三、本案關於未依規約繳納相關費用乙節,宜請先查明本案欠繳之費用為何?如係屬前揭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費用,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如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之公共基金,則依前揭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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