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建築物外牆修繕應檢附權利證明文件說明表」(如附件)供參,爾後本市建築物外牆修繕請依上開內容辦理,請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本案納入本局97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4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建築物外牆修繕應檢附權利證明文件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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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成立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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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成立管理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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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有規定或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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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無規定且無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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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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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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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牆
變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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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外牆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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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面磚更換汰舊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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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備註二規定則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依「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之外牆修繕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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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外牆構造或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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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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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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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內局部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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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面磚更換汰舊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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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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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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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備註二規定則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依「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之外牆修繕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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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外牆構造或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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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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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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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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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
已
變
更
外
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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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出具切結書,說明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之前已變更外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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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ㄧ、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故應依上開規定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記錄。
二、如不涉外牆面變更(開口尺寸、位置及立面材料)之建物外牆修繕(無須修改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者),惟如位於都審地區面磚顏色更換者除外,在建物所有權人及施工單位自行負責施工安全,且對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及公共設施之保全比照「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及「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自行管理之前提下(需借用道路或搭設鷹架及圍籬應依相關規定申請),同意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免依「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之外牆修繕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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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檢附臨接整修外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 依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
說明:1.建築物之所有權及於外牆,故如涉及其外牆構造或開口之修繕,需檢附臨接整修外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2. 惟該外牆如僅係面磚更換汰舊換新,因工程單純,且係建物之改良,故如規約有規定或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依該規定或決議辦理,免要求需檢附臨接外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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