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台中文化新城D棟公寓申請成立管理委員會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9月19日
89營署建管字第57449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台中文化新城D棟公寓申請成立管理委員會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八九府工管字第九四四○二號函。

二、按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應於規約中定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所明定,是管理委員任期一年到期而未改選者,視同當然解任,管理委員會不復存在,自無所謂解散。

三、又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其中一幢如能符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二點適用範圍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者,自得成立管理委員會,惟上開原則所稱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是否其對應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應分別召開,雖法無明文,但觀其旨意,宜先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分別訂定規約,或規約中訂有得分別組設管理委員會條款,始得分別組成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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