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公共設施定義(項目)之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6月16日
台89內營字第8983693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本部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三九七號函有關建築物公共設施定義(項目)之規定乙案,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本部主旨所揭上開號函示有關建築物公共設施定義(項目)之規定,鑑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業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該條例第三條、第七條、第四十四條及「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一點至第十一點之四已定有明文。另本部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三四一號函規定,對專有、共用部分之認定,由建築師依起造人委託予以繪製標示;是旨揭部函,准本部地政司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八十九地司(七)發字第八九○一○五四號書函復意見,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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