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是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區分所有權人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5月4日
89營署建字第10676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是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區分所有權人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二九六九○○號函。

二、按區分所有係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業有明定,本案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完成停車空間產權登記,不受前揭條例第四十五條之限制。另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之建築物停車空間,已依當時法令辦理產權登記領有所有權狀,是否視為專有部分乙節,本部前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三四九八號函已有明釋,本案之停車空間如經認定為專有部分者,其共有人自係上開條例所稱之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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