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同一宗建築基地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申請報備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8月30日
88營署建字第63328號
法規內文

主旨:奉交下有關同一宗建築基地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申請報備疑義關於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一六五二三○○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二點(三)明文,同一宗建築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及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費用分擔方式明確者,得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並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報備。關於函詢一宗建築基地分為前後二幢,符合前揭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得分別成立管理組織,至其中一棟僅有兩戶時,針對該兩戶有共用部分且有管理維護上之必要時,仍應依前揭規定推選管理負責人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報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