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同一宗建築基地數棟建築物分別申請管理組織報備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12月2日
營署建字第29220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同一宗建築基地數棟建築物分別申請管理組織報備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86.11.14.北市工建字第八六三六○八五二○○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本案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其中一幢如能符合前揭處理原則第二點適用範圍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者,自得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報備,案屬事實認定,應請貴局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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