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數宗建築基地成立管理組織申請報備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7年3月6日
營署建字第02813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數宗建築基地成立管理組織申請報備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本(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二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七三○二八八四○○號函。

二、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二之適用範圍(),係為依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乙節,為推動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鼓勵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成立,達成住戶自治,提昇居住品質,請本於職權積極輔導完成報備。

三、另按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業有明定,關於前揭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明列。本案數宗築基地合併成立一個管理組織,自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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