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為內政部85.12.5.台(85)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第一案決議內容,其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建築法第9條之「改建」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台內營字第0940086027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本部85125日台(85)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第一案決議內容,其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建築法第9條之「改建」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李安榮君9469日申請書及9492日補充申請理由書辦理。

二、按「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為建築法第9條第1款至第3款所明文規定,又按本部85125日台(85)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第一案決議內容:「同幢建物如各棟土地已辦理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相關法規(如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構造安全等)檢討均符規定,得依條例第3條第1款精神,認定各棟建物分別為獨立之『公寓大廈』,其立面變更或拆除改建等,免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前開會議第一案決議,固僅揭示建築物立面變更或拆除改建之情形,惟其決議意旨係考量同幢建築物如各棟土地已辦理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經相關法規(如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構造安全等)檢討均符規定,即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含地下室)已依法辦理分割,認定各棟建築物為分別獨立之公寓大廈,則有關各該建築物相關之建築行為,包括立面變更、拆除改建或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之「新建」…等,尚無須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