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第八次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7年8月10日
台內營字第8772483號函
法規內文

第一案:

案由: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變更行為之範圍疑義乙案。

結論:

()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業有明定。本案所稱顏色變更之認定標準,以及顏色深淺差異應否認定為變更顏色疑義,如所變更之顏色與原色系調和,且不影響整體觀瞻,得不視為變更之行為。

()復查本條例無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舊有公寓大廈之管理組織未成立前既已存在之事實,如有違反成立後之規約者,其法律效果如何,宜依具體情形由受訴法院或主管之行政機關認定之。

第二案:

案由: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前設置之鐵窗,有影響逃生安全及觀瞻之情事,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結論:本案本署87.5.26.八十七營署建字第五八四一五號函之會議紀錄結論業有明文規定,應請據以辦理。

第三案:

案由:關於公寓大廈未依法成立之管理組織,其執行業務之效力疑義乙案。

結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係依照住戶簽訂「住戶公約」而組設,如其尚未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定要件時,有關約定權利義務事項之執行,應依前揭條例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會議決議為之,始具效力。

第四案:

案由: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同條第一項任一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執行疑義乙案。

結論:本案由本部營建署再依各案例詳細研究分析後,另擇期會商之。

第五案:

案由:關於已完成報備之管理組織,其規約之補正及會議紀錄之修正得否再報請核備乙案。

結論:已完成報備之管理組織,對其規約之補正及會議紀錄之修正是否應再報請核備,由原受理機關視個案需要依職權辦理之。

第六案:

案由: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同條例施行細則發布前領有建造執照,於細則發布後申領使用執照時應否提撥公共基金乙案。

結論:請提案單位省政府建設廳再提供具體個案案例資料以供研究參考後,另擇期會商。

第七案:

案由:關於民間機構可否申請提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相關資料疑義乙案。

結論: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本案提出請求提供資料之民間機構如非屬前揭條文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時,受理報備機關不宜提供資料。

第八案:

案由: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及更改名稱疑義乙案。

結論:

()按公寓大廈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之事項,係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廿六條第一項規定,起造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互推召集人一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之事項而言,本部台 內營字第八六○三○六九號函已有明示。前揭申請報備之期限,上開條例查無明文限制。

()另已申請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若欲申請更改名稱,則原受理機關應予受理,惟原申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仍應提具業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更改名稱之會議紀錄,並繳回原申請報備證明始得申請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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