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設備安全類」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北市工建字第09451138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設備安全類」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轉行。

說明:

一、為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並兼顧簡政便民原則,對於「設備安全類」檢查簽證項目之執行方式,本局同意適度放寬及簡化,以鼓勵受檢場所主動申報,並藉以統一檢查執行標準,釐清相關單位與人員權責,合先敘明。

二、有關「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三項,因多屬公寓大廈之共用設備,平日係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負責維護管理事宜,茲為考量實務執行面之合理性,並減免同一設備因涉及不同法令或單位權管而產生重複檢查情形,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昇降設備: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99日勞安二字第23897號函協調會結論:「昇降機之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建築法競合部分,由兩單位做適當之分工、同一台昇降機僅由一單位負責檢查管理為原則,避免重複檢查管理,檢查管理分工依下列原則辦理。礦業之礦場、製造業之工廠、營造業之工地、水電燃氣之水廠、電廠、瓦斯廠、倉儲業之倉庫、通訊業之電訊交換機房、國防事業之生產機構、軍醫院、研究機構及對外附設之傳播事業單位等之昇降機自竣工檢查開始,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檢查管理,其餘昇降機由主管建築機關負責檢查管理。」是上開應由勞檢單位管理之廠庫,其昇降設備得免檢查,由專業檢查人於檢(複)查報告書之檢查欄項內備註。

()避雷設備:現況倘因屋頂違建至無法檢查該項設備者,專業檢查人應於檢(複)查報告書之檢查欄項內備註,並檢附違建物之現況照片附卷備查。

()緊急供電系統:由於緊急供電系統之主要功能係在提供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用昇降機、緊急照明燈、緊急用電源插座、自動排煙設備、消防水泵等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緊急動源,故申報場所若已辦理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其「緊急電源」業經消防設備專業技術人員檢查簽證合格者,得免重複檢查,但應於申報書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又該項設備之檢查工作,倘因需進入住宅單元致無法檢查者,專業檢查人應於檢(複)查報告書之檢查欄項內備註。

三、按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規定:「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據此,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特殊供電」之「廣告招牌燈」乙項,暫以規模類型屬「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雜項執照之下列大型廣告物為限:

()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二公尺者。

()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六公尺者。

()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超過六公尺者。

()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超過六公尺者。

四、又「空調風管」乙項,旨在檢查貫穿防火區劃牆壁之風管有無裝設閘門(板),惟就實務執行面考量,倘受檢場所確因過度裝修致無法檢查者(如天花板未留設檢修孔),專業檢查人應於檢(複)查報告書之檢查欄項內詳實備註。

五、另考量「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三項設備如係公寓大廈之共同設備,縱經檢查不合格,其後續修繕維護工作因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故實際執行面恐非局部樓層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得以擅專,是以該三項設備倘經專業檢查人檢查不合格者,當責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儘速改善,並由專業機構或人員出具說明書(格式如附件),會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簽認後,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無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亦應詳實備註說明。

六、納入九十四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02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1號。

七、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設備安全類」不合格項目說明書

(範例)

  本機構(人)受託辦理本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號三樓建築物(開設○○短期文理補習班)九十四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案經檢查結果,計有「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已逾期)」及「避雷設備(避雷針遭拆除)」等二項不合格,因屬公寓大廈之共用設施,業已責請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修繕維護事宜,預計○年○月○日前改善完竣,敬請 備查。

  此致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專業機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簽章)

負 責 人:○○○            (簽章)

管理組織:○○大樓管理委員會      (簽章)

主任委員:○○○            (簽章)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