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第六次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7月9日
台內營字第8673209號
法規內文

第一案:

案由:為公寓大廈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申請廣告物許可,是否免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疑義案。

結論:建築物設置廣告物,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仍應依本部營建署 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五七四一九號函辦理(附件)。

至建築物設置廣告物,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尚無須申請雜項執照者,為便於認定廣告物設置之申請案件,受理申請時得依下列標準認定之:

設置處所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管理組織係經報備有案者,或所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証明文件中,登記機關之產權登記文件,載明建築物為區分所有建物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反之,經查管理組織未經報備或登記機關之產權登記文件載明非屬區分所有建物者,免提示前開記錄之文件。

設置處所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者,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已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住戶規約草約申請廣告物之設置時,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反之,未屬公寓大廈者,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之適用。

第二案:

案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時,應否要求檢附建物登記謄本,以供查對所有權人名冊疑義案。

結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程序係採申報制度,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係屬自主性管理組織,主管機關受理報備申請案件應依申請人所填申請書內容辦理,設若申請人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自應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是故,主管機關受理管理組織之申請報備,毋需核對建物登記謄本。

第三案:

案由:關於已同意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名稱冗長不易牢記,函請變更名稱,是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發生疑義案。

結論:經同意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變更其名稱者,係屬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始得為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