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申請作業原則」
一、本市公寓大廈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以下簡稱優良標章):
(一)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市政府核准報備,領有報備證明。
(二)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定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結果符合規定,並經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報備。
(三)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定期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人員檢修,檢修結果符合規定,並向當地消防機關辦理申報。
(四) 昇降設備遵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專業廠商保養維護,並定期向檢查機構申請年度安全檢查,領有「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五) 整幢公寓大廈安全梯(特別安全梯)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門樘或門扇均有清楚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管理委員會並經常巡查門扇之閉合情形。
前項優良標章圖式由市政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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