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關於「公寓大廈依規約所定之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以非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方式選任管理委員,其申請變更報備應檢附文件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9351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函陳公寓大廈依規約所定之管理委員選舉辦法,以非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方式選任管理委員,其申請變更報備應檢附文件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7117日基府都使貳字第0970160752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次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6點規定:「管理組織報備後,重新互推之主任委員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填具申請變更報備書及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七、附件七之一、附件七之二(見編號P70P71P72)。...... 」,故主任委員之選任及變更報備,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倘管理委員係依規約規定選任,而非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方式產生者,其申請變更報備時,原附件七之一檢查表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名冊,自無須檢附,惟仍應檢附規約規定及管理委員選任之相關文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