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相關事宜」乙案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846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部961221日召開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相關事宜」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七、討論事項: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116日消保法字第0960010167號函檢送961030日研討「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有關房屋產權登記面積資訊透明化」會議紀錄之議題三會議結論辦理。

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及本部8582日(85)台內營字第8572920號函釋內容,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者將共用部分,包括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或設定專用使用權予取得專有部分者,是否合理,提請討論。

八、專家學者及各單位意見:略。

九、結論:

() 本案處理原則應考量公平、符合實務、減少糾紛等三方面,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民法適用同時,如產生競合,條例為特別法,自優先民法之適用。

()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其特定人與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特定人之文字產生適用疑義乙節,日後可配合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再予全面修正。對於目前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疑義,本部8572日台(85)內營字第8572920號函釋,仍維持適用。

() 另針對起造人及建築業者於公寓大廈讓售時,其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等,是否約定專用使用或需由全體共有,應依條例第56條規定於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確實規劃清楚,俾利相關資訊更加透明,以減少消費爭議。

十、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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