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為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申報書卷內檢附申報場所之現況照片執行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5月25日
北市工建字第09352471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提昇專業檢查人簽證品質,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向本局建築管理處掛件申報者,申報書卷內檢附申報場所之現況照片,請依說明內容辦理,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略分為「防火避難設施類」十一項及「設備安全類」六項,合計十七項。申報書卷內除應檢附專業檢查人(含「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親赴現場檢查之照片外,為提昇專業檢查人簽證品質暨釐清簽證責任,上開依法應檢查簽證項目,各項目均應檢附現況照片一張以上附卷備查。

二、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除明定「常時關閉式防火門」須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外,門扇或門樘上另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俾便提醒使用者於開啟後隨手關閉,以免萬一發生火災時,濃煙及火勢蔓延擴大,而加劇生命及財產損失。本局為積極輔導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改善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標註警示文字,特別印製「常時關閉式防火門,請隨手關閉」自黏式貼紙乙種(如附件,檢送一式十五份供參),請轉知所屬專業檢查人,輔導受檢場所參採並分別張貼於防火門之兩側門扇或門樘明顯位置,俾收警示之效。貼紙數量倘不敷使用,可逕洽本局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索取(數量有限,送完為止。該科址在市府路一號市政大樓南區一樓,服務電話:2725-8387)。上揭文字標示格式,受檢場所亦可自行製作,其字體當以明顯清楚為原則,且自旨揭日期起,受檢場所設有「常時關閉式防火門」者,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時,申報書內亦應檢附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之照片一張以上備查,本局並將此項列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複)查之重點查核項目。

三、此外,為杜絕屢有專業檢查人採用前次申報照片而未親赴現場檢查情事,自旨揭日期起,申報書卷內檢附之相關照片,均應落款拍攝時間(年月日),以資明確。

四、納入九十三年台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23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6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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