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北市政府(98)府都建字第0九八六四一一三一00號令修正名稱暨全文發布(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於災害發生後,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短時間內針對受損建築物之損害程度進行初步緊急判定,以避免造成人員傷亡及有利於實施相關災害緊急應變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依本作業原則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

1.平時整備事宜:

(1)負責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機制的建立、推動與執行。

(2)負責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事項。

(3)定期檢討更新緊急評估人員名冊、資料庫。

(4)整備緊急評估所需物資、裝備。

(5)印製緊急評估表格、危險標誌及緊急評估人員身份識別證。

(6)每年辦理緊急評估人員動員演練至少乙次。

2.災後緊急應變事宜:

(1)協調緊急評估人員進駐各行政區配合各區辦理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工作。

(2)啟動緊急評估人員徵調動員通知及辦理團體保險。

(3)開具緊急評估人員徵調書或廢止徵調證明文件。

(4)調閱建築圖說並派送至災區。

(5)辦理受災建築物緊急評估行政處理事項。

(6)辦理危險建築物補強、復建處理、限制使用或拆除處理事項。

(7)辦理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害處理事項。

(8)辦理危險建築物損壞調查、統計及分析處理事項。

(二)建築師、土木、結構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1.辦理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人員講習。

2.協助編組、建置、更新緊急評估人員資料庫及動員等工作。

3.參與本府每年度辦理緊急評估人員動員演練。

4.預先規劃支援機制,以利人員緊急調度。

5.協助災害後緊急評估人員之徵調作業。

6.派員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都市發展局緊急應變小組參與作業。

(三)本市區公所:

1.平時整備事宜:

(1)負責各行政區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執行計畫之建立與推行。

(2)參與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組訓演練、講習。

(3)定期至內政部營建署「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下載更新緊急評估人員資料。

(4)每年檢視緊急評估所需物資、裝備。

2.災後緊急應變事宜

(1)負責各區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任務的指揮運作與執行。

(2)協助提供緊急評估人員之集合地點及其交通路線資訊。

(3)發放緊急評估裝備與身分識別證,辦理行前說明。

(4)災害發生後派請里長、里幹事等勘查災區狀況,填具緊急通報表協助描述災害後建築物之破壞情形,以供緊急評估人員研判緊急評估作業進行之先後順序。

(5)指揮召集里長與里幹事擔任災害後緊急評估領勘人員(以下簡稱領勘人員),陪同緊急評估人員至災害地點進行緊急評估作業。

(6)建築物經緊急評估有危險之虞者,立即通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並依市指揮官指示,領勘人員應即刻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張貼危險標誌,迅速公告週知。

(7)通報警察局劃設危險建築物警戒區,疏散安置災民,禁止人民進入。

(8)蒐集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與緊急評估表,送交本府都市發展局統計、分析與彙整。

(四)本府衛生局:配合消防救災單位執行傷病患之醫療救護事宜。

(五)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流程圖,詳附件一。

三、緊急評估人員編組與任務如下:

(一)緊急評估人員編組

1.本市緊急評估人員係由建築師與土木、結構及大地技師公會會員共同組成。

2.緊急評估人員編組及責任區()劃分,以行政區()為單位,各責任區()依該區()人口數量與建築物總數等區域特性劃分編組分配緊急評估小組,每個緊急評估小組由兩名緊急評估人員組成,每組責任里編組至少應置一個緊急評估小組。

3.各公會置中隊長一名,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都市發展局緊急應變小組,統籌本市緊急評估人員調度事宜。

4.各公會依責任區置小隊長一名,進駐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統籌該區緊急評估人員聯繫調度、任務分配事宜。

5.各行政區緊急評估人員編組與公會責任區,詳附件二。

(二)任務

1.緊急評估人員應配合參與本府每年度辦理相關動員演練,本府得依實施性質向相關機關申請核予建築師研習積分或技師訓練積分。

2.緊急評估人員應配合逕自內政部營建署「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檢視更新個人基本資料。

3.緊急評估人員接獲動員報到簡訊,應於指定時間內至各區指定地點完成報到,經分派任務後,即展開緊急評估作業。

四、緊急評估之相關費用:

(一)動員演練出席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整。

(二)徵調人員補償費:每人每半日補償新臺幣二千元整。

(三)交通費:每人每日發給新臺幣一百元整。

(四)餐飲費:每人每日發給新臺幣一百元整。

(五)團體保險:徵調緊急評估人員期間,應投保意外險,最低保險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五、依本作業原則所需行政費用,由本市建築管理處逐年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編列預算支應。有關徵調人員補償費、交通費、餐飲費及團體保險等費用,由本市建築管理處先行檢討由原核定預算內相關經費支應,如確有不足時,專案報府核撥災害準備金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