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利害關係人申請建照文書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7月6日
台90內營字第9008909號
法規內文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事項,應依行政院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本部七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三○二○九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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