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府舊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與設備經建管處檢測不符之處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9月4日
北市工建字第9044161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本府舊有公共建築物(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所指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與設備經本局建管處檢測不符部分,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九十年八月十三日簽奉 市長核定辦理。

二、主旨所述,將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函請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如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有關本府舊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與設備檢測不符改善期限為二個月,改善完成後請報本局建管處備查,如改善確有困難請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由本局建管處彙整提報「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核,另考量本府舊有公共建築物受限於原有結構與設計、預算等因素,改善工程涉及預算編列者,請由本府各機關彙整所屬之改善計畫統籌簽報市長核准後,逕送本局建管處備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