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於審核時得視需要排除相關條文適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
台90內營字第9010044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於審核替代改善計畫時得視個案需要排除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適用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三四二二二○○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核定改善期限。……」及「……組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咨詢及審查小組』,辦理下列事項.……『()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咨詢及指導。』、『()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分別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四點第一項第三、四款所明定(詳如附件)。准此,「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咨詢及審查小組」辦理替代改善計畫之咨詢、指導、認定及審核,得視個案需要排除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適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