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依建築法第七十三、九十條規定辦理。
二、執行原則:
(一)建築物位於地下層之停車空間違規使用為固定設施應執行拆除,若為活動設施佔用應處予罰鍰並令其恢復停車使用,惟固定設施若屬機電設備、水箱等公用設施,且拆除將影響該棟建築物各樓層之使用者,該違規佔用部份得暫不取締。
(二)設於建築物一樓停車空間違規使用:
1.不論室內或室外停車空間,一樓每戶(以使用界線劃分)兩部以下者暫不取締。
2.位於法定空地直接面臨建築線集中設置之停車空間且超過兩部劃分原則者應執行拆除。
(三)原核准設置之車道被阻塞或汽車昇降機孔被封閉應執行拆除取締,並立即函請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自行維護安全。
(四)原核准設置之汽車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擅自拆除除者應處予違規罰鍰,並令其恢復停車使用,如仍拒不改善得連續處予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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