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修訂「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立案許可檢視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北市都建字第09663939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場所申設立案,如屬公共建築物者請依說明三檢討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請  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本局96717日北市都建字第09663725200號函續辦。

 二、按本局前函規定,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場所申辦立案時,如係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第170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即應依規定檢討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先與敘明。

 三、由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應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公共建築物」,係以正面表列方式明定建築物用途,且無規模面積之限制,是為使建築管理更趨合理,內政部營建署刻循法制作業程序研擬「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及適用範圍表」修正草案(詳附件),將「公共建築物」之用途類組區分為8類(A類至H類)18組,並就部分組別之適用範圍明列面積規模,以符實際。本案經洽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表示,預計96年底可望完成法制作業程序,是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暨兼顧各類場所設施設置合理性,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場所申設立案,請依上開「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及適用範圍表」檢討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四、本案納入本局96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54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16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
Doc1.doc
Doc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