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場所申辦立案時,如係屬於公共建築物者,請依相關規定檢討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北市都建字第09663725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符合行動不便者的實際使用需求,自96716日起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場所申辦立案時,如係屬於公共建築物者,請依相關規定檢討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6條規定:「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前項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之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第一項已領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或前項規定修正後不符合修正後之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核定改善期限。有關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是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場所申辦立案時,如係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第170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即應依規定檢討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二、本案納入本局96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6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9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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