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變更戶數申辦原則一覽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1月24日
北市工建字第09354563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修正「臺北市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變更戶數申辦原則一覽表」,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轉行。

說明:

一、納入九十三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五五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八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三、自即日起,本局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三五一一六四四○○號函停止適用。

 

 


 

臺北市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變更戶數申辦原則一覽表

變更戶數涉及建築物更動事項

申辦方式

        

 

               

一、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涉及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之變更。

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如有室內裝修行為,併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1. 戶數變更後,各戶應有獨立之出入口。分戶牆之構造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並應通達樓板或屋頂。

2. 戶數變更後之各戶居室樓地板面積,供住宅使用者,至少應達20平方公尺;非供住宅使用者,至少應達4平方公尺,且最小寬度、深度不得小於1.5公尺。各戶之衛生設備數量,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3. 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者,戶數變更如涉及建築物共用部分或外牆面之更動,應檢附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具等同效力之許可文件。但如係84.06.28該條例公佈施行前即已變更為現況者,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切結負責(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

4. 開業建築師受託辦理戶數變更案件,應檢討結構安全及建築技術規則、都市計畫法令有關事項,並簽證負責(簽證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5. 戶數變更前、後均未涉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及分戶牆之變更者,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圖說以公文備案方式辦理。

6. 以公文備案方式辦理戶數變更者,應檢附之圖說文件及申辦流程,詳附件三。

7.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戶數變更案件,除需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外,應先委託開業建築師檢具相關文件及圖說送本局審查,俟核准並領得「核准變更戶數公函」及「變更戶數備查圖說」後,始可憑辦室內裝修,並將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上備註戶數變更事宜,俾供申請人憑向戶政單位辦理登記。又基於檔案管理需要,類此案件應於製作圖說副本時,另整備室內裝修平面圖乙份置於A4規格圖袋內,俾利主管機關併建築執照歸檔。申辦流程詳附件四。

8. 按內政部93.04.05台內營字第0930083022號函檢送「研商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略以: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戶數之變更,倘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並應依規約規定辦理。

9. 中華民國93526日「臺北市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挑高設計管理規則」公布施行後領得建造執照與申請變更設計增加樓層高度、基地面積或容積樓地板面積之建築物,變更戶數並應符合上開規則之規定。

 
 

涉及兩種以上跨類(組)用途之整併。

 

涉及室內分戶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

(1) 分戶後每戶居室樓地板面積未達30平方公尺者。

 

(2) (1)所述以外之更動情形。

委託開業建築師檢附相關文件圖說申請核備,俟領得變更戶數核准公函及備查圖說後,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涉及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之變更。

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涉及兩種以上跨類(組)用途之整併。

 

涉及室內分戶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

(1) 分戶後每戶居室樓地板面積未達30平方公尺者。

 

(2) (1)所述以外之更動情形。

委託開業建築師檢附相關圖說文件以公文備案方式辦理。

 

         

1. 依臺北市政府92.07.11.府民四字第09200630900號函示,五層樓以下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且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如該建物各樓層領有獨立權狀,且具有獨立出入口者,戶所得因民眾申請,依其權狀所載樓層辦理門牌增編。

2.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認定,依內政部營建署92.04.14.營署建管字第0922905753號函示,應以整幢建築物為之,並以建造執照時所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與否為認定依據。

3. 室內裝修之申辦程式,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2.12.02北市工建字第09254446100號函等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