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建築法60.12.22.修正前,僅領有建造執照(營造執照)但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門牌編定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2月10日
府民四字第09304684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築法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前,僅領有工務局核發建築執照(營造執照)但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門牌編釘原則,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工務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二五四七○六二○○號書函辦理。

二、針對旨揭建物,非屬合法房屋亦屬違章建築者,因民眾確有編釘門牌需要,基於行政一體避免影響民眾權益,並考量建築安全及法令公平性,爾後此類建物門牌編釘原則如下:「對於建築法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前,僅領有工務局核發建築執照(營造執照)但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應依該執照核定戶數編釘門牌,無核定戶數者原則以一戶認定。如辦理門牌增、併編,得依民眾申請及現況勘查該樓層是否具有獨立出入口情形後,就該執照或所有權狀記載樓層依本市門牌編釘相關規定辦理門牌增、併編,並通報建管單位。」

三、副本抄送消防局,對於旨揭類型建物,請加強消防安全輔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