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修正臺北市領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建物,其門牌增編規定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7月11日
府民四字第09200630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領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建物,其門牌增編規定自即日起修正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工務局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09252291500號函續辦。

二、因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戶數,涉及室內分間(界)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係屬專業認定,不宜由戶政人員逕予判斷,故本市建物增編門牌,如屬已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物,應經工務局變更戶數後,始得辦理。惟對於五層樓以下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且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如該建物各樓層領有獨立權狀,且具有獨立出入口者,戶所得因民眾申請,依其權狀所載樓層辦理門牌增編。

三、本府民政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北市民四字第091302189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