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使用為第28組:『一般事務所』,於住宅區內涉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有關『限於總樓層數三分之ㄧ以下樓層設置』」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北市都規字第09533735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建築物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使用為第28組:「一般事務所」,於住宅區內涉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有關「限於總樓層數三分之ㄧ以下樓層設置」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721日北市工建使字第09565169300號函。

 二、有關住宅區內全棟僅編釘單一門牌之建築物(俗稱透天厝),如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得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加註「限於第一層使用,爾後如經本府查獲於其他樓層使用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廢止該營利事業登記證」,始得允許設置第28組:一般事務所。

() 全棟僅編釘單一門牌且僅以室內梯連接各樓層,無其他出入口者。

() 全棟屬同ㄧ防火區劃及使用單元之建築物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