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九十四年度獎勵民間綠建築改善示範作業要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內政部營建署(九四)臺內營字第0九四00八二八五七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八點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五0八0二五一二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原名稱:九十四年度獎勵民間綠建築改善示範作業要點)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六0八0三四三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七點
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七0八0二三三四號修正發布全文八點,自即日生效
5.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八0八0二七0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九0八00八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文

 

一、為辦理行政院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以院臺建字第0九八0一一二0八二號函核定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之獎勵民間建築物參與綠建築改善示範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已領得使用執照之下列建築物及其建築基地:
(一)已立案之各級私立學校。
(二)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建築物。
(三)私有辦公類建築物。
(四)已立案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三、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種類如下:
(一)綠建築設計及改善獎勵。
(二)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
 
四、每一綠建築設計及改善獎勵申請案,依據申請人所提改善計畫工程經費核給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綠建築改善工程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最低申請獎勵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前項申請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獎勵:
(一)綠建材使用率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
(二)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其雨水貯留利用率達百分之八以上。
(三)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第一項工程經費得包含設計監造、硬體建設及展示設施架設費用。但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
 
五、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申請案經審查同意者,由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委託單位免費提供諮詢、輔導及診斷評估等服務。
 
六、申請案件應依下列期限備妥申請書(附件一、附件二)及相關文件、圖說向本署委託單位提出申請:
(一)綠建築設計及改善獎勵:九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以前。
(二)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
前項第一款申請案經審核同意獎勵者,應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成竣工驗收。
 
七、申請案件依下列改善項目給予獎勵或診斷評估:
(一)建築生態保護。
(二)建築節約能源。
(三)建築廢棄物減量。
(四)建築室內健康環境。
 
八、為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本署委託單位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就下列規定事項進行審查:
(一)綠建築設計及改善獎勵:申請改善項目、獎勵經費、改善方法、內容、執行期程、預期成效及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二)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申請先後次序、效益及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九、申請綠建築設計及改善獎勵案件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成竣工驗收後,應檢附完工報告(附件三)及請款文件(附件四)向本署委託單位提出申請撥款;完工報告及請款文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本署。
 
十、經審核同意綠建築設計及改善獎勵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放棄經費獎勵,並放棄追訴權:
(一)未依核定內容或期限完工並報驗。
(二)經查為重複申請補助(包括同一工程向不同單位申請者)或違反其他國內法令規定。
(三)經驗收不合格,且未依指定改善日期辦理完成。
 
附件
A1-1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