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加油站建築物是否須於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7月22日
營署建管字第0930041304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加油站建築物是否須於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北縣加油公會九十三鴻字第○六○一號函

二、按現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四條附表二規定,C1組(工業、倉儲類)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加油(氣)站、車庫、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電視攝影場等類似場所。)其規模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檢查頻率每一年一次,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每二年一次,檢查申報期間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至於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附表一及附表二中規定加油站之使用分類,本署將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一併納入檢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