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修正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之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營授辦建字第0963504016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落實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之規定,請 貴府於各種場所加強此法令宣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全國執業公會9665日中工執會(96)儀字第06053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規定,本署前業以9618日營授辦建字第0963580007號及9619日營授辦建字第0963580020號函(如附影本)請已取得執業證並登錄於「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之7379位工地主任知照在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