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九條條文。附修正「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九條條文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工程品管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品質管制:
(一) 自主檢查。
(二)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三) 矯正及預防措施。
二、工地安全及衛生:
(一) 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二) 承攬管理應採取之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三) 墜落、倒塌崩塌、感電災害類型之防止計畫。
(四) 假設工程組拆前、中、後設置查驗點實施查驗。
三、工地環境清潔及維護。
四、交通維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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