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 修正「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九條條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台內營字第0960801745號
法規內文

修正「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九條條文。附修正「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九條條文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工程品管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品質管制:

() 自主檢查。

()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 矯正及預防措施。

二、工地安全及衛生:

() 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承攬管理應採取之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 墜落、倒塌崩塌、感電災害類型之防止計畫。

() 假設工程組拆前、中、後設置查驗點實施查驗。

三、工地環境清潔及維護。

四、交通維持措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