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 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於營造業法施行前或施行日起一年內停業,其停業、復業之相關辦理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月13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1571號
法規內文

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或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設立登記之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於本法施行前或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停業,仍在停業期中尚未依本法規定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者,得於復業時依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定要件辦理之。如係自行停業者,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申請自行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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