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加油站建築物是否須於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6月24日
北市工建字第09252608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承詢有關加油站建築物是否須於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北市加油站商茂字第五○○三三號函。

二、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六三四七號令頒布之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加油(氣)站之建築物使用分類係屬I類,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惟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定期辦理檢修申報,以維公共安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