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 營造業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依換證相關規定辦理換證者,於93.12.31.其資本額皆應符合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之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6月4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4330號
法規內文

內政部令營造業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依據本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換證相關規定辦理換證者,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其資本額皆應符合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之規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