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舊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避難設施類」除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項目辦理檢討改善外,其他未規定項目得否免檢討疑義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5月1日
北市工建字09252134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所函詢本市舊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避難設施類」除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之項目辦理檢討改善外,其他未規定項目得否免檢討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九二鈞建字第○四一一號函。

二、有關「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應改善項目及內容,業經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四六八七號令修正在案,先予敘明。至該辦法未規定應改善之項目(防火區劃、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安全梯、特別安全梯、屋頂避難平台、緊急進口等),執行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時,得按使用執照原核准圖說或建造當時建管法令檢討。若無使用執照且建造當時建管法令無限制規定者,專業檢查人得於檢(複)查報告書中敘明理由簽證負責,毋需提列改善計畫。

三、納入九十二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14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四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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