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空氣品質惡化緊急應變體系執行計劃」建築管理處配合執行方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7年8月21日
府環一字第870414000號函訂
法規內文

壹、為預防本市空氣品質惡化,有關本市建築工地各項管制措施,本處業以84.10.
4.
府建字第八四○六六三一一號函頒「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條例本市建造工程工地環境(如鷹架、護網、帆布護籬、道路清潔、污泥處理、垃圾清潔、公共設施防護)等相關規定,本處並據以分別於每季工地總檢查及平時加強巡查各工地是否確依規定辦理。

貳、除依前揭改善方案規範本市建照工地之工地環境事宜外,另依本府環保局頒訂之「臺北市空氣品質惡化緊急應變體系執行計畫」配合執行事項如次:

一、本市建造工程於申報開工檢附施工計畫時,應就工區特性檢附防治空氣污染惡化及緊急應變處理措施(一式三份)。

二、俟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後,即透過本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專線」通報網路通報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區域內之建築工地應配合實施減量措施。

三、空氣品質惡化警告解除後三日內,原警告區域內之建築工地應填妥「營建、土木施工單位應變回報單」,傳真至本府環保局及建管處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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