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各行業。
三、本規範所稱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係指室內外、非機械式及非營利性之兒童遊樂設施。
四、本規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兒童局。
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主管機關為各行業主管機關。
五、主管機關、各行業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之規劃等相關事宜。
(二)各行業主管機關:主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管理、稽查等相關事宜。
(三)建管、工務機關:主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逃生通道及動線等相關事宜。
(四)消防機關:主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消防設備等相關事宜。
(五)衛生機關:主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室內衛生相關事宜。
(六)環保機關:主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室外週邊環境衛生相關事宜。
(七)社政機關:主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講習或訓練相關事宜。
六、各行業應於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開放使用前,檢具下列表件向各行業主管機關報備:
(一)廠商出具之合格保證書。
(二)投保含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
(三)安全檢查表(如附表一)。
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有拆除、更新或增設者,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規範實施前各行業已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應於本規範實施後六個月內檢具第一項表件向各行業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手續。
七、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CNS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之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
前項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及安裝廠商應出具合格保證書。
八、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應置管理人員負責遊樂設施之安全,並辦理員工講習或訓練,提昇監護技能及安全知識。
前項管理人員應接受講習或訓練,其課程及時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九、各行業應投保含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續保。
十、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事故傷害防制及處遇規定如下:
(一)備置急救用品:如優碘、酒精、剪刀、鉗子、繃帶、方塊紗布、脫脂棉、棉籤、粘性膠布、生理食鹽水、急救手冊、冷熱水袋,並注意使用期限、保存方式及定期更換。
(二)實施事故傷害防制教育及相關訓練,增進員工安全急救技能。
十一、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每半年應自行或委託廠商實施一般檢查及維護保養,並製作安全檢查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各行業主管機關備查。
十二、各行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會同當地建管、工務、消防、衛生、環保、社政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依安全稽查檢核表(如附表二)對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實施安全稽查。
前項安全稽查作業,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維護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執行。
十三、各行業主管機關辦理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稽查業務,得依法規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法人或團體執行。
十四、各行業主管機關於接獲有違反本規範情事者,應彙整稽查紀錄,詳列違規事實,依法處理,並列管追蹤;必要時,得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十五、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衍生危害兒童安全消費糾紛者,應由各行業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妥處。
各行業違反本規範情節重大,並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地址及其違法情形。
(附表一)
(遊樂設施地點)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表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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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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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改進或
檢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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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檢日期
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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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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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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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性
及
遊
樂
設
施
周
邊
環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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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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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適當地點公告遊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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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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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線明亮、通風、無視覺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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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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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有急救箱,並應訂有送醫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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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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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器材之設置,能計算上下左右之安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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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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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幼兒的活動量多寡及幼兒的人數、年齡需要做為設計規劃時之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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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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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使用水泥;器材地樁能注意埋設之深度,不可突出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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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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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結合處之外露螺絲釘及支架交叉處,高過幼兒身高;金屬尖銳物不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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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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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點及環扣做好安全處理;鍵孔不能太大避免突出及銹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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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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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遊樂器材時,能保持安全距離,在擺盪器材的擺盪空間能做好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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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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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平坦,無坑洞、具排水性無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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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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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全面安全檢查各遊樂器材,並備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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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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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或場地不適用時,立即停止使用,並儘速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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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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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修期間,將遊樂器材封閉或卸下,並加明顯標示待修復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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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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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器材不符安全要求能及時拆除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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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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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表面,幼兒所使用之手握或足踏部分,採用不滑油漆或塑膠漆,以防滑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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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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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齡使用之器材,能加強檢視頻率與維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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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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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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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點牢固未鬆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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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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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架平穩,未腐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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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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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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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端著地點鬆軟或設有緩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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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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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板勿斷裂、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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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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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及栓扣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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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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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不可鬆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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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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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帽不可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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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
登
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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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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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管焊接牢固未腐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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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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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平坦鬆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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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衡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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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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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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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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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柱安全,無斷裂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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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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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木正面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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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
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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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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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裝置固定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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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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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表面皮平整無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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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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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內槽不積水也無髒亂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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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
轉
地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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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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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軸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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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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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鍊、鋼管不可銹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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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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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台不可破裂、鬆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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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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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夠的潤滑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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鞦
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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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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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質料鬆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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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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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處鍵孔不可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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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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鞦韆一組以兩個為原則,保持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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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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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椅不可掉落、破損、鬆脫、有尖銳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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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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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有保護墊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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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
梯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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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地處地面能做安全維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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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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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地處地面保持適當高度,以維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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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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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度以40度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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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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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板平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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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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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高度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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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爬椅椅階不得破裂或鬆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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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
椅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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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與地面距離,超過一個幼兒躺下的高度約4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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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支架與座椅兩邊,有適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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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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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椅附設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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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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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椅下之踏板,有適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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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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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不可彎曲、歪斜、破裂、鬆脫、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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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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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鉤環扣不得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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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遊樂場如有不同遊樂器材,請自行添加檢查項目。
(附表二)
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稽查檢核表(1/2)
一、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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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名稱及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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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報備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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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地點
(地址或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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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樓層
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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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者)
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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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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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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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有設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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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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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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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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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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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報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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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降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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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梯
□螺旋滑梯
□球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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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報備□未報備
□已報備□未報備
□已報備□未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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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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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爬架遊
戲雕塑
□攀爬、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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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報備□未報備
□已報備□未報備
|
擺盪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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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木馬
□鞦韆
□翹翹板
□搖椅浪船
|
□已報備□未報備
□已報備□未報備
□已報備□未報備
□已報備□未報備
|
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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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宮
□(請填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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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報備□未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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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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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儀旋
轉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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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報備□未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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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 查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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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遊樂設施合格保證書:□有 □無
符合之標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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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註明設施使用年齡、人數、身高及在重量
限制:□清楚 □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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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遊樂設施與安全檢查表設施項目:□全部符合
□部分符合□全部不符合(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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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設施四周有足夠的緩衝(安全)距離:
□有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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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從事檢查、維護保護並記錄安全檢查表:
□定期□不定期□無紀錄□紀錄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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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設施與設施間有足夠的緩衝間:
□有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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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有 □無
投保金額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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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視線觀察方便無視覺死角:□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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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有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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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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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檢查項目1.遊樂設施合格保證書符合之標準為中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規定或美國ASTM F1487、1148、歐洲EN1176、1177等國際相關標準。
3.未列舉之項目於10.其他欄簽註。
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稽查檢查表(2/2)
2.本表1. 2. 3.由建管、工務負責,4. 5. 6. 7.由消防機關負責,8. 9. 10. 11.由衛生、環保機關負責,12. 13.由社政機關負責。
3.未列舉之項目於14.其他欄簽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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